甲方:杭州爿石思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方
乙方:杭州爿石思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约定术语,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服务器租用”是指将属于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器并置于乙方网络环境,进行网站布署或建立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互联网应用,并接受相关技术及网络支持服务。
(二)、“服务器托管”是指将属于甲方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甲方自己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自行解决服务器版权问题。
(三)、“网络持续联通”是指:放置在乙方所属机房的服务器与“ChinaNet”持续连接,且互联网络用户可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四)、“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指:放置在乙方所属机房的服务器与“ChinaNet”连接中断,互联网络用户不能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五) 、“电力持续供应”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可持续为客户的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六)、“电力持续供应中断”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不能持续为客户的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七)、“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2、战争、罢工、政府行为;
3、电信线路被人为破坏或CHINANET的线路、设备因调试、扩容所引起的中断;
4、其它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
第二条、服务内容:
(一)、甲方将其服务器及其附属设备,放置到乙方所属机房内,用来开展合法的Internet信息服务。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标准机位若干个(托管模式下)或乙方为甲方提供一个 数据端口用以接入Internet(租用模式下),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IP地址,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立即收回提供甲方免费使用IP地址。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二)、根据信息产业部的备案管理规定里的“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甲方需确保服务器内运行的所有网站都已备案。
(三)、如甲方使用在乙方处托管的服务器开展网络增值服务,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甲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相关许可后方可进行。
(四)、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尤其是不得发含有色情、赌博、反动、侵犯版权等内容的信息,所有相关责任皆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应承担因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甲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六)、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严格遵守电信机房的管理规定。在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进入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如因甲方的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乙方或乙方客户设备损坏或运行中断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七)、甲方承诺自行解决服务器上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并负责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八)、甲方对托管设备的硬件质量负责,并承担服务器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甲方提供相关带宽用以接入Internet,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 (以乙方提供的流量报表为准)。
(二)、对服务器进行监控并保障网络线路正常运行(服务器硬件故障除外),对机房整体网络的监控,对机房防静电、防火、机房内温度等监控。对服务器进行24小时免费重启。
(三)、为甲方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
•全天候恒温控制环境 •并联式不间断电源 •24小时计算机控制空调
•闭路电视监察系统 •后备发电机 •后备电池系统
•FM200气体灭火系统 •预作用式花洒系统
•提供7x24小时报障受理电话(号码为: ),在接到甲方报障电话后,乙方应在15分钟内响应。
(四)、乙方为甲方主机提供若干个独立的IP地址,如需要增加IP费用另议。同时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乙方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各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根据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授权查看甲方服务器的权利。
(六)、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中断,乙方根据中断时间,按每小时平均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该赔偿不超过当月费用。
(七)、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八)、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原因造成的故障,将由乙方负责与运营商交涉,并及时排除故障。乙方因为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中断为甲方提供服务,应于12小时前通知甲方。如持续72小时以上时,甲方有权解约,乙方应退还余期的相应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履行自己的安装调试义务,直至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为止,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年托管费每天5%的违约金,叁拾个工作日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设备进行折价冲抵其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超过部分甲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二)、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设备安装的,乙方承担年托管费每天5%的违约金,叁拾个工作日后合同自动解除。
(三)、经甲乙双方确认,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的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44分钟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三天的使用时间。
(四)、因乙方自身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设备的电力中断时间每月超过30分钟时,乙方应免费给甲方延长三天的使用时间。
第六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通知的确认
租用和托管服务的期间内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提供继续服务或者发生传输故障的应该及时通知乙方,由双方进行确认。甲方没有及时通知的,视为乙方提供了继续服务或者没有发生故障。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
1、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2、 甲方若在乙方提供的IDC主机托管及CMNET专线接入业务中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并应当按照信产部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 甲方原先并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其后转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一旦发现,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4、 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5、 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并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6、 甲方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7、 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IP地址)协助、督促甲方进行互联网备案工作。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IP地址信息后,应在20天内完成备案,并把备案信息告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完成备案的,乙方有权收回该IP地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 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乙方将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 甲方在其经营活动中有违《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对从事信息服务的用户管理经营需要,特制订《信息安全责任书》,以资信守:
一、所有接入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本公司资源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本公司资源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须立即向我公司报告,并且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监控,我公司有权对用户的对外公开信息内容进行浏览检查,并要求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四、用户的主机设备应该符合我公司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且不得影响网络的安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该积极配合我公司解决。
五、如果用户出现危害我公司网络的正常运作,或违反国家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我公司有权在通知用户之后,暂停对该用户提供相应IDC业务。
六、IDC用户有责任向自己的用户和职工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七、不同安全级别的主机应该分布在不同的网段,禁止主机托管业务、虚拟主机业务与其它业务放在同一网段。
八、原则上我公司不允许接入手机网站,如用户有相应需求,须经我公司严格核查、记录存档及实时监控后方可接入。
九、所有网站接入客户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接入未备案网站,严格贯彻落实“先备案、后接入”原则,拒不履行备案手续者,我公司将切断网络链接。
十、所有客户利用本公司资源不得转租第三方使用,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对违反上述条款的用户,有关政府部门将追究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我公司对情节严重者将终止IDC业务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